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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爱心捐卵机构,正规捐卵机构中国田径协会发布《全国田径赛事赛风赛纪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24-03-15 22:18:51来源:绍兴爱心捐卵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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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4月23日电 中国田径协会23日通过官方微博发布《全国田径赛事赛风赛纪管理实施细则》。全文如下:

  全国田径赛事赛风赛纪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田径行业赛风赛纪管理制度,维护公平竞争的田径比赛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定《全国田径赛事赛风赛纪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国田径协会主办、协办、认证的全国性田径赛事活动以及代表中国参加境外田径比赛的单位和人员,其他田径赛事活动参照执行。

  第三条 中国田径协会负责全国性田径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和实施工作。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地方田径主管部门、地方田径社会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地区田径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中国田径协会按照《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负责赛风赛纪管理工作,职责包括:

  (一)建立健全赛风赛纪管理制度,按照分级监督管理要求,制订赛风赛纪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二)完善田径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规范赛事活动。

  (三)加强对国家队赛风赛纪的教育管理。

  (四)监督地方田径项目主管部门、田径社会组织履行赛风赛纪管理职责。

  (五)定期组织开展赛风赛纪宣传教育,提高参与田径赛事活动各类人员的意识和能力。

  (六)开展赛风赛纪违规调查和惩处。

  (七)参与国际体育组织赛风赛纪合作。

  第五条 地方体育行政部门、田径项目主管部门、田径社会组织管理、协调、监督本地区及所管理运动队赛风赛纪工作,应当明确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全国田径赛事组织委员会应当制定赛风赛纪管理措施,建立赛风赛纪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防范化解赛风赛纪风险。

  第三章 赛风赛纪准则

  第七条 中国田径协会、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和田径主管部门、赛事组委会的工作人员须做到: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体育总局下发的关于赛风赛纪的有关规定,恪尽职守、清正廉洁,切实抵制和纠正体育竞赛中的不正之风,树立和维护体育行业的良好形象。

  (二)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赛事组委会的管理要求,赛场内外,不得铺张浪费,不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影响赛事公平的宴请和馈赠;不参与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

  (三)严肃财经纪律,不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不用公款旅游或接受地方相关部门为本人、家人及亲友安排的旅游活动;不以任何理由私设“小金库”。

  (四)在竞赛组织和裁判员选派工作中坚持态度端正、作风严谨、工作高效、客观公正的原则,严禁暗箱操作、以权谋私,严禁采用任何手段干扰裁判员的公正执裁。

  (五)赛事组织者应当应当制定并严格落实比赛相关的食品安全、医疗保障、运动队管理、安全保障、熔断机制等方案;加强观赛场所管理,维护赛场秩序,防止打架斗殴、拥挤踩踏等事件发生,防止不文明不健康、有侮辱性或谩骂性、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反社会倾向等方面的言论、旗帜和标语出现,严禁携带危险品出入赛场。

  第八条 参赛队伍工作人员、教练员、运动员须做到:

  (一)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体育总局的各项规章制度,抵制和纠正体育竞赛中的不正之风,不得向工作人员和裁判员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得组织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礼物馈赠;严禁暗箱操作、以权谋私;严禁采用任何手段干扰裁判员公正执法。

  (二)树立正确的参赛观,自觉遵守公正竞赛、公平竞争的原则。尊重对手,尊重裁判,尊重观众。

  (三)遵守赛场行为规范、竞赛规则、规程和组委会的相关规定,不得无理取闹、寻衅滋事,不得无故弃赛、罢赛或拒绝领奖,服从现场管理,服从判罚,维护体育赛事活动正常秩序。

  (四)运动员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不得外出就餐、点外卖;随队人员及赛事工作人员不得聚众酗酒、滋事闹事;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田径赛事从事赌博活动。

  第九条 裁判员及竞赛辅助人员须做到: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赛事纪律,服从组织安排;严格遵守各项廉洁自律规定,不得接受参赛单位及个人给予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礼物馈赠;严禁暗箱操作、以权谋私。

  (二)要有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主人翁精神。比赛期间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肃、认真、公平、公正、准确执法。

  (三)严格执行赛事竞赛规程、竞赛规则等组委会的相关规定;认真学习所在岗位的工作细则,完善工作方法;按时参加赛事组委会安排的裁判员或相关岗位培训、会议、联调、执裁等相关活动。

  (四)使用文明语言,服装统一整洁,行为举止大方得体,待人真诚礼貌;熟悉岗位职责,讲求工作效率,保证服务质量。

  第四章 违规与调查

  第十条 赛风赛纪违规指田径赛事活动中违反体育精神和道德风尚,弄虚作假、操纵比赛、赛场暴力等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参赛资格规定,在年龄、性别、身份等方面弄虚作假的;

  (二)为获得不当利益,比赛中不积极不主动,消极比赛的;

  (三)为获得不当利益,故意伤害对手,意图改变比赛进程、结果,降低、消除比赛的不可预见性,操纵比赛的;

  (四)未经允许擅自进入比赛场地,辱骂、殴打裁判员或干扰裁判员执裁的;

  (五)无故弃权、闹赛罢赛、拒绝领奖、拒不服从裁判判罚导致比赛中断、不服从裁判管理干扰赛前训练秩序的;

  (六)出现非技术性的、严重的错判、漏判、反判等,在比赛编排、计时计分、丈量、成绩录入、成绩公布等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公平竞赛的;

  (七)赛事期间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接受宴请和礼物馈赠的;

  (八)无故不参加赛前组织的各项培训和赛前工作联调或在比赛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工作职责的;

  (九)故意伤害他人、损坏财物等赛场暴力行为的;

  (十)就赛事活动发表不当言论,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其它违背体育精神和道德风尚,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

  第十一条 赛风赛纪违规认定应当依法依规、证据确凿、定性准确。

  第十二条 中国田径协会、赛事活动组织委员会受理赛风赛纪举报,及时对赛风赛纪违规行为开展调查。

  重大赛风赛纪违规问题,报送国家体育总局相关单位开展调查。

  第十三条 经依法授权的调查人员履行调查职责进入体育训练比赛场馆、非比赛场馆时,调查人员应当主动出示证件或者授权文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调查。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四条 赛风赛纪违规处理应当依法依规、错责相当、程序正当、惩处适当。

  第十五条 中国田径协会、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地方田径主管部门、地方田径社会组织按照管理权限对赛风赛纪违规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发生赛风赛纪违规的运动员、辅助人员等,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本次赛事活动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

  (五)取消本次体育赛事活动参赛资格、比赛成绩;

  (六)限制进入本场比赛、训练场地;

  (七)禁止参加全国田径赛事1场及以上;

  (八)禁止参加全国田径赛事1-4年或者终身禁赛。

  (九)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列入体育市场黑名单;

  (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对发生赛风赛纪违规的裁判员,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1场或多场赛事执裁资格;

  (五)收回奖项(奖励称号、奖金和奖品等);

  (六)禁止执裁1-4年或者终身禁止执裁;

  (七)降低、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

  (八)推荐单位4年内不得参与申办、举办全国性田径赛事活动;

  (九)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列入体育市场黑名单;

  (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田径赛事活动组织者发生赛风赛纪违规行为的,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根据《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参加国际比赛出现赛风赛纪违规被国际田径组织处罚的,按照本细则追加处罚。

  第二十条 参加奥运会、亚运会、世界田径锦标赛等重大国际体育赛事出现赛风赛纪违规的,除对运动员、辅助人员等进行惩处外,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推荐或所属单位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有关的赛风赛纪违规处罚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全国青少年田径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同时参照《中国田径协会全国青少年田径竞赛纪律处罚规定(试行)》合并执行。

  全国路跑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同时参照《中国田径协会路跑赛事纪律管理规定》合并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上述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对抗、阻挠、干扰调查的;

  (二)同一比赛连续2次以上赛风赛纪违规的;

  (三)2年内曾因赛风赛纪违规受到处理的;

  (四)组织、教唆、强迫青少年运动员从事赛风赛纪违规行为的;

  (五)国家队运动员、辅助人员等发生赛风赛纪违规的;

  (六)对举报人威胁、打击、报复的;

  (七)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

  (二)主动交代调查单位尚未掌握的违规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

  (三)违规、违纪者不满十六周岁;

  (四)其他可以从轻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赛事活动出现赛风赛纪违规或接到投诉后,赛事组委会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处理由主办单位或其授权的其他单位发布。

  第二十七条 对赛风赛纪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中国田径协会会纪律与道德委员会申诉。

  第二十八条 赛事活动组委会应当加强管理,引导观众文明观赛,营造有序观赛环境,并对现场观众不当行为负责。

  观众的不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针对人或物的暴力行为,投掷杂物,制造能干扰比赛的噪音和光照,以任何形式张挂不文明、不健康、分裂破坏性、歧视性、侮辱谩骂性的旗帜、标语、文字或图形,叫喊侮辱性语言和口号,或闯入比赛场地,或围堵运动员、教练员、技术官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影响比赛正常进行的各项活动。

  观众行为涉嫌违法的,移送公安机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地方田径主管部门、地方田径社会组织可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措施。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中国田径协会。​​​​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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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田径行业赛风赛纪管理制度,维护公平竞争的田径比赛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定《全国田径赛事赛风赛纪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国田径协会主办、协办、认证的全国性田径赛事活动以及代表中国参加境外田径比赛的单位和人员,其他田径赛事活动参照执行。

  第三条 中国田径协会负责全国性田径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和实施工作。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地方田径主管部门、地方田径社会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地区田径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中国田径协会按照《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负责赛风赛纪管理工作,职责包括:

  (一)建立健全赛风赛纪管理制度,按照分级监督管理要求,制订赛风赛纪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二)完善田径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规范赛事活动。

  (三)加强对国家队赛风赛纪的教育管理。

  (四)监督地方田径项目主管部门、田径社会组织履行赛风赛纪管理职责。

  (五)定期组织开展赛风赛纪宣传教育,提高参与田径赛事活动各类人员的意识和能力。

  (六)开展赛风赛纪违规调查和惩处。

  (七)参与国际体育组织赛风赛纪合作。

  第五条 地方体育行政部门、田径项目主管部门、田径社会组织管理、协调、监督本地区及所管理运动队赛风赛纪工作,应当明确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全国田径赛事组织委员会应当制定赛风赛纪管理措施,建立赛风赛纪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防范化解赛风赛纪风险。

  第三章 赛风赛纪准则

  第七条 中国田径协会、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和田径主管部门、赛事组委会的工作人员须做到: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体育总局下发的关于赛风赛纪的有关规定,恪尽职守、清正廉洁,切实抵制和纠正体育竞赛中的不正之风,树立和维护体育行业的良好形象。

  (二)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赛事组委会的管理要求,赛场内外,不得铺张浪费,不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影响赛事公平的宴请和馈赠;不参与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

  (三)严肃财经纪律,不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不用公款旅游或接受地方相关部门为本人、家人及亲友安排的旅游活动;不以任何理由私设“小金库”。

  (四)在竞赛组织和裁判员选派工作中坚持态度端正、作风严谨、工作高效、客观公正的原则,严禁暗箱操作、以权谋私,严禁采用任何手段干扰裁判员的公正执裁。

  (五)赛事组织者应当应当制定并严格落实比赛相关的食品安全、医疗保障、运动队管理、安全保障、熔断机制等方案;加强观赛场所管理,维护赛场秩序,防止打架斗殴、拥挤踩踏等事件发生,防止不文明不健康、有侮辱性或谩骂性、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反社会倾向等方面的言论、旗帜和标语出现,严禁携带危险品出入赛场。

  第八条 参赛队伍工作人员、教练员、运动员须做到:

  (一)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体育总局的各项规章制度,抵制和纠正体育竞赛中的不正之风,不得向工作人员和裁判员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得组织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礼物馈赠;严禁暗箱操作、以权谋私;严禁采用任何手段干扰裁判员公正执法。

  (二)树立正确的参赛观,自觉遵守公正竞赛、公平竞争的原则。尊重对手,尊重裁判,尊重观众。

  (三)遵守赛场行为规范、竞赛规则、规程和组委会的相关规定,不得无理取闹、寻衅滋事,不得无故弃赛、罢赛或拒绝领奖,服从现场管理,服从判罚,维护体育赛事活动正常秩序。

  (四)运动员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不得外出就餐、点外卖;随队人员及赛事工作人员不得聚众酗酒、滋事闹事;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田径赛事从事赌博活动。

  第九条 裁判员及竞赛辅助人员须做到: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赛事纪律,服从组织安排;严格遵守各项廉洁自律规定,不得接受参赛单位及个人给予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礼物馈赠;严禁暗箱操作、以权谋私。

  (二)要有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主人翁精神。比赛期间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肃、认真、公平、公正、准确执法。

  (三)严格执行赛事竞赛规程、竞赛规则等组委会的相关规定;认真学习所在岗位的工作细则,完善工作方法;按时参加赛事组委会安排的裁判员或相关岗位培训、会议、联调、执裁等相关活动。

  (四)使用文明语言,服装统一整洁,行为举止大方得体,待人真诚礼貌;熟悉岗位职责,讲求工作效率,保证服务质量。

  第四章 违规与调查

  第十条 赛风赛纪违规指田径赛事活动中违反体育精神和道德风尚,弄虚作假、操纵比赛、赛场暴力等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参赛资格规定,在年龄、性别、身份等方面弄虚作假的;

  (二)为获得不当利益,比赛中不积极不主动,消极比赛的;

  (三)为获得不当利益,故意伤害对手,意图改变比赛进程、结果,降低、消除比赛的不可预见性,操纵比赛的;

  (四)未经允许擅自进入比赛场地,辱骂、殴打裁判员或干扰裁判员执裁的;

  (五)无故弃权、闹赛罢赛、拒绝领奖、拒不服从裁判判罚导致比赛中断、不服从裁判管理干扰赛前训练秩序的;

  (六)出现非技术性的、严重的错判、漏判、反判等,在比赛编排、计时计分、丈量、成绩录入、成绩公布等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公平竞赛的;

  (七)赛事期间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接受宴请和礼物馈赠的;

  (八)无故不参加赛前组织的各项培训和赛前工作联调或在比赛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工作职责的;

  (九)故意伤害他人、损坏财物等赛场暴力行为的;

  (十)就赛事活动发表不当言论,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其它违背体育精神和道德风尚,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

  第十一条 赛风赛纪违规认定应当依法依规、证据确凿、定性准确。

  第十二条 中国田径协会、赛事活动组织委员会受理赛风赛纪举报,及时对赛风赛纪违规行为开展调查。

  重大赛风赛纪违规问题,报送国家体育总局相关单位开展调查。

  第十三条 经依法授权的调查人员履行调查职责进入体育训练比赛场馆、非比赛场馆时,调查人员应当主动出示证件或者授权文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调查。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四条 赛风赛纪违规处理应当依法依规、错责相当、程序正当、惩处适当。

  第十五条 中国田径协会、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地方田径主管部门、地方田径社会组织按照管理权限对赛风赛纪违规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发生赛风赛纪违规的运动员、辅助人员等,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本次赛事活动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

  (五)取消本次体育赛事活动参赛资格、比赛成绩;

  (六)限制进入本场比赛、训练场地;

  (七)禁止参加全国田径赛事1场及以上;

  (八)禁止参加全国田径赛事1-4年或者终身禁赛。

  (九)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列入体育市场黑名单;

  (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对发生赛风赛纪违规的裁判员,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1场或多场赛事执裁资格;

  (五)收回奖项(奖励称号、奖金和奖品等);

  (六)禁止执裁1-4年或者终身禁止执裁;

  (七)降低、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

  (八)推荐单位4年内不得参与申办、举办全国性田径赛事活动;

  (九)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列入体育市场黑名单;

  (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田径赛事活动组织者发生赛风赛纪违规行为的,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根据《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参加国际比赛出现赛风赛纪违规被国际田径组织处罚的,按照本细则追加处罚。

  第二十条 参加奥运会、亚运会、世界田径锦标赛等重大国际体育赛事出现赛风赛纪违规的,除对运动员、辅助人员等进行惩处外,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推荐或所属单位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有关的赛风赛纪违规处罚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全国青少年田径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同时参照《中国田径协会全国青少年田径竞赛纪律处罚规定(试行)》合并执行。

  全国路跑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同时参照《中国田径协会路跑赛事纪律管理规定》合并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上述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对抗、阻挠、干扰调查的;

  (二)同一比赛连续2次以上赛风赛纪违规的;

  (三)2年内曾因赛风赛纪违规受到处理的;

  (四)组织、教唆、强迫青少年运动员从事赛风赛纪违规行为的;

  (五)国家队运动员、辅助人员等发生赛风赛纪违规的;

  (六)对举报人威胁、打击、报复的;

  (七)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

  (二)主动交代调查单位尚未掌握的违规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

  (三)违规、违纪者不满十六周岁;

  (四)其他可以从轻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赛事活动出现赛风赛纪违规或接到投诉后,赛事组委会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处理由主办单位或其授权的其他单位发布。

  第二十七条 对赛风赛纪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中国田径协会会纪律与道德委员会申诉。

  第二十八条 赛事活动组委会应当加强管理,引导观众文明观赛,营造有序观赛环境,并对现场观众不当行为负责。

  观众的不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针对人或物的暴力行为,投掷杂物,制造能干扰比赛的噪音和光照,以任何形式张挂不文明、不健康、分裂破坏性、歧视性、侮辱谩骂性的旗帜、标语、文字或图形,叫喊侮辱性语言和口号,或闯入比赛场地,或围堵运动员、教练员、技术官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影响比赛正常进行的各项活动。

  观众行为涉嫌违法的,移送公安机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地方田径主管部门、地方田径社会组织可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措施。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中国田径协会。​​​​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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